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3-02-22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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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
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
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國函〔2013〕9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當前正在推進的各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抓緊制訂或完善具體實施措施,確保改革事項的落實。其中,對暫時停止實施的事項,原實施機關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停止實施。政府部門暫時不再實施,轉移給具備條件的行業(yè)組織實行自律管理的事項,各部門要就每項轉移事項制訂實施方案,報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審定,確保相關事項“轉得出、接得穩(wěn)”。除需新成立行業(yè)組織后再實施轉移的事項外,其他轉移事項的交接工作總體上要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原實施機關為國家部門的事項,各地、各部門要主動與國家有關部門做好溝通銜接,爭取在2013年第一季度完成與國家部門的交接工作;原實施機關為省級部門的的事項,原實施機關要在2013年第一季度與承接單位完成交接工作。
各地、各部門在貫徹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徑向省轉變政府職能決策咨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編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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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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