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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

時間 : 2025-10-24 08:39:36 來源 : 廣東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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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


(2012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活動。

  旅館業(yè)、民宿以及用于其他用途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省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員和經費。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租賃房屋治安信息采集、登記等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租賃房屋管理制度,引導出租人、承租人等共同維護租賃房屋治安秩序,營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環(huán)境。

  物業(yè)服務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或者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托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完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按照資源整合、互聯(lián)互通、高效便民、安全可控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規(guī)范化。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使用或者對接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做好本地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根據(jù)實際建立租賃房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對接共享,提高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的便利性。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規(guī)范建設和推廣使用標準地址,通過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提供租賃房屋標準地址以及對應的電子編碼,供有關單位和個人免費查詢使用。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安裝電子編碼門(樓)牌等方式,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租賃房屋標準地址、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報告治安隱患或者事件等提供便利。

  第九條  公安機關、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相關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通過多種途徑公布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的依據(jù)和辦事指南,簡化辦事程序,指導相關單位和個人通過信息化手段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

  公安機關、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管理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核驗承租人的身份證件并按照規(guī)定登記有關信息,不得將房屋出租給身份不明、拒絕登記身份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聯(lián)系方式。

  第十一條  出租人應當自租賃關系設立、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發(fā)生變化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報送;通過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約定由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委托代理人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出租人也可以委托承租人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

  以小時、日計算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即時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

  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可以通過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線上辦理,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  租賃房屋治安信息包括:

 ?。ㄒ唬┏鲎馊恕⒊凶馊艘约皩嶋H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lián)系方式;出租人、承租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二)租期或者實際入住、離開時間。

  (三)租賃房屋地址。

  第十三條  出租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發(fā)布租賃房屋信息、接受租賃預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核驗租賃房屋信息,并提醒出租人依法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

  鼓勵出租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出租房屋時使用房屋標準地址以及對應的電子編碼。

  第十四條  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關于房屋安全的規(guī)定條件和相關強制性標準,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條  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入住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  同一出租人在同一建筑物有十間以上房間或者二十張以上床位集中出租的,應當落實下列治安防范措施:

 ?。ㄒ唬┙⒎蠈嶋H的治安管理制度;

 ?。ǘ┡鋫浠蛘咧付ü芾砣藛T;

 ?。ㄈ┰谧赓U房屋的主要出入口等公共區(qū)域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留存視頻圖像信息時長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在租賃房屋公共區(qū)域的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或者擺放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宣傳教育資料。

  安裝圖像采集設備及相關設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留存期滿,對已經實現(xiàn)處理目的的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予以刪除。

  第十七條  以小時、日計算租期出租房屋,除落實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治安防范措施外,還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專職人員管理,落實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以小時、日計算租期的租賃房屋,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詢問并記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lián)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并加強安全巡查,發(fā)現(xiàn)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及時聯(lián)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出租人、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等發(fā)現(xiàn)租賃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查處。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開展租賃房屋治安檢查,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qū)開展日常巡查,根據(jù)治安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及時通報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租賃房屋治安檢查。

  第二十條  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租賃房屋行政執(zhí)法協(xié)作;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應當由其他部門或者機構處理的,及時移送并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出租人及其代理人、承租人,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電子商務平臺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及相關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不得非法買賣、公開或者提供給他人。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侵害相關信息權益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租賃房屋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未落實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落實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绰鋵嵍男r專職人員管理或者來訪人員登記制度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措施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定施行前,有地方立法權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對集中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已經作出規(guī)定的,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繼續(xù)有效。